一、规避审批以租代征,即通过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经依法核准的农用地转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土地的,属于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土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圈占了土地,使土地荒废而不实际利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在一年之内不能耕种和收获的,应当由原来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还可由土地使用单位组织耕种,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未批先占或少占多占;
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地是集体所有,所以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征收,即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并且对于征用人超出许可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情况,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时一定要注意审批征地面积与实际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四、利用失效的批复文件征收 ;
200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在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后,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再次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经依法批准后,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征用多年前的征用批文,此时被征用者可根据两年期限的规定,对征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违反“公共利益”需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我国法律中,“公益”需要是土地征用的唯一合法条件。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土地进行征收,实际的建设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房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六、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小产权房”非法进入集体土地市场。
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而现实中,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巨大经济利润的诱导下,造就了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所谓的“小产权房”,即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被用于安置村民,另一大部门上市交易,变相地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非法交易。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又规避了征地程序。
对上述违法征收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通过制定相应的策略,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