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拆除与行政强制拆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不同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通常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力,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比方说,行政机关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拆迁公司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实施强制拆除,则此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承担。司法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一般是法院,使用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一般不受诉讼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还是提起了相关的法律程序,诉讼是否已结束,诉讼是否已结束,诉讼是否能胜诉,都不应停止执行。但司法强制拆迁是建立在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起诉,或者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结束,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
3、社会公信度不同
除此以外,两者的社会公信程度也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债务人如认为判决或执行裁决的强制拆迁不当,由于没有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当事人与政府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与行政裁决相比,行政裁决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它对行政强制拆迁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唯一的强制拆除是司法强制拆除,相关部门如急于完成拆迁工作,要尽快拆除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提供下列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得到审批,提供材料之后才能进行司法强制拆除。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姓名、地址、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概括来说,只有在法院审查材料并获得法院许可后,相关部门才能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相反,在法院作出强制拆迁裁定之前,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即非法强制拆迁。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非法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可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房屋拆迁前后的照片、视频、拨打110的电话记录等。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时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