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不能进行拆迁。如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征收机关作出征用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可以强制拆迁。所以我们在征收补偿决定下来之后,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去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征收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强制拆除执行程序
1.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和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拒绝到场,也不会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登记后,应将物品运到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受。无法立即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其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拆迁人应发出通知,通知拆迁方在一定时间内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人逾期不领取的,应当进行提取。在拆迁中要及时对物品进行拍照或视频留存证据。
6、被强制执行的房屋,由裁判机关接收。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未经过被拆迁人同意的,任何部门都不得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屋。如果遇到强征强拆的,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