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很多村民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也没有办过准建手续,遇到了拆迁项目,很容易被拆迁方以违法建筑为由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更有甚者直接强拆。这样的情况在农村拆迁中并不少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户村民的房屋因当地旅游建设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方以其部分建筑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双方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拆迁方强制拆除了该村民的房屋。村民将拆迁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其强拆违法,并作出生效判决。村民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支付房屋损失、室内财产损失、过渡费和奖励费等因居住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另找生活居所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考虑到村民因违法强拆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拆迁方不服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拆迁方在未举证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驳回了拆迁方的再审申请。
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是拆迁方简单一句口头评定,或者一纸限期拆除通知,必须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认定。首先要由规划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立案,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然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经催告仍未自行拆除或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如果强制拆除行为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应确认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拆迁方说您家的房子是违建,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不要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违建,行政机关才能拆您的房子。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一定要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止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成违建的房子必须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