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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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审理思路是怎样的?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1-07
  违章建筑的调查阶段是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着重就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认定和违法认定为大家梳理出这个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供被征收人参考!

法院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审理思路是怎样的?

  一、关于客观事实的认定:

  违章建筑客观事实的认定包括:违章建筑的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由谁而建,由谁使用等事实。城管人员在认定这些客观事实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由于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重要证据因此对于勘验笔录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第二、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较高“、”较远“、等不确定的词句。第三、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做出,不能今天检查,明天出笔录。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了检查笔录以外,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还需要制作询问笔录。经过核实的询问笔录,是案件定性的证据之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作为证据使用的。询问的内容主要有两大块构成:(一)辅助内容:辅助内容是指有关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及各自的自然情况;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回避权、核对笔录、允许修改并按手印、逐页签名或盖章、签署时间、办案人员逐页签名等。辅助内容主要反映询问程序是否合法,是询问笔录不可缺少的部分。(二)主体内容:询问笔录的主体内容部分是一份笔录的核心,能否起到有价值的证据作用,关键是主体内容是否清楚、全面。主体内容主要体现在询问的五要素中: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因此,询问人员要对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所采取的手段、实施过程、结果、目的以及该事实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询问了解清楚,记录准确。

法院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审理思路是怎样的?

  ——何人:一是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实施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经办人。具体经办人只能是自然人。三是该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何时: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既年、月、日。

  ——何地: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途经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

  ——何因:主观动机,目的,行为过程。

  ——何果:行为结果。履行完结、正在履行、中止履行。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二、违法的事实的认定:

  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又可分为用地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规划违法事实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认定建筑用地违法的事实应有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知要认定建筑物的规划违法事实应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认定。

法院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审理思路是怎样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虽然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规事实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但在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向规划部门去函然后由规划部门依据职权来确定规划违法事实。

  因此在实践中,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执法人员在拆违程序中应向当地的国土局、规划局调函,由国土局来认定建筑的用地违法事实,由规划局来认定建筑的违规事实。其他行政部门是没有认定权的。

  以上就是拆除违章建筑程序中调查阶段全部内容。这个阶段既是定性的阶段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这些问题的出现或多或少了也暴露出了行政机关“以拆除违章建筑促拆迁的”动机。因此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示您:一旦遇到“违建强拆”,要悉知“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早日做准备,做到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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