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马先生在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有一处房屋,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拆迁补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马先生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工程进度,镇政府向马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涉案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限马先生4日内自行拆除。几天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马先生的房屋。
马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告到法院。
镇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在县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应予拆除,镇政府根据上级命令履行职责,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与马先生进行了协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马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了河道用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拆除。经镇政府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马先生仍未自行拆除。镇政府组织人员与马先生进行了协商,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出,才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正当合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镇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镇政府未提供涉案房屋是否在河道用地范围内的证据。因此,镇政府据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本案实质是拆迁方以占用河道为由规避征收拆迁程序,遇到类似情形,村民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及时咨询律师,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