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济南市某小区的居民,在小区里拥有面积为434.1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因区开发项目建设,征收方决定对李某所在小区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2019年10月17日,街道办向社区居委会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该社区居委会20日内向其交付包含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否则将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因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征收补偿款。
2019年11月26日凌晨6-7点,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涉案房屋。李某认为,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先对李某进行安置补偿,其强拆行为明显违法。故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因包括李某在内的少部分居民拒不搬迁,影响片区开发,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已经作出补偿决定、预留安置房的情况下,街道办牵头组织居委会、安保、卫生等部门对李某实施了协助搬家。
法院认为,国家因建设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并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阻挠的,应当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但征收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显属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李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本案中,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为由,直接实施了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而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该律师指出,公共利益并不是违法强拆的“挡箭牌”,也不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强迁的理由。该案中征收方还称是“协助搬家”,无论什么样的辩解,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