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是河南某村居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宅。2011年,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对包括该村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高女士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就征收补偿问题,征收方与高女士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2019年7月26日,征收方在没有与高女士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19年10月28日,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向征收方出具了《致估价委托人函》,并给出房屋估价结果。其后,征收方将补偿资金汇入高女士银行账户。
高女士不服房屋被违法拆迁,亦不能接受征收方补偿款,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权。2020年1月13日,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违法拆迁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征收方赔偿损失。
征收方辩称,高女士房屋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产权手续,且拆迁系双方达成协议后,征收方将赔偿款打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账户上之后进行的,拆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证明其主张,征收方提供了安置意向书、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
高女士在庭审中驳斥了征收方的答辩意见,认为执法机关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违章认定,也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征收方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补偿款系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到账,双方未对所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且房地产评估报告系违法作出,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为,征收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女士已将房屋腾空并同意拆除,也未提供该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拆除合法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征收方的上述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而征收方作为该区域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没有和高女士就涉案房屋征收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还认为,由于高女士不能确定具体损失数额,也没有提供房产证件、土地证件或房屋结构、面积、占地面积等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相关材料,评估机构是否能够在涉案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明确作出评估结果尚不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违法拆迁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征收方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给高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认定并加以赔偿。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征收方对房屋进行征收应当具有正当事由和法律依据,应依法进行征收和实施。其中,“先补偿后拆迁”关系到被征收方的切身利益,须严格遵守。本案中,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