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湖北某村拥有1180平方米房屋。2017年1月11日,征收方决定对该村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21日,征收方送达《告知书》,告知需要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双方未能就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达成一致。2019年1月7日,刘先生1180平方米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刘先生找律师帮助维权。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未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要求的情况下,对刘先生房屋进行补偿便强制拆除,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刘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告知书》、房屋违法拆迁照片、房屋违法拆迁视频、通话录音、关于刘先生拆迁补偿的处理意见书作为证据,请求确认征收方违法拆迁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刘先生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其没有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
对于刘先生提交的证据,征收方认为,房屋的9个被违法拆迁视频并非刘先生拍摄,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刘先生的房屋被违法拆迁;通话录音不清楚,且与文稿无法对应,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即使有通话录音,也是未经允许自行录制,该证据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该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被告征收方是城中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告在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房屋不是其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应该推定该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其所为。且拆除行为发生时,征收方和刘先生并未就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判决征收方违法拆迁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刘先生的房屋处于被告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范围内,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但其作为本案所涉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除非能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非其所为,否则应该推定该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其所为。
“拆迁户在遭遇违法拆迁后,往往会弄不清到底谁该对房子被违法拆迁负责,也对诉讼程序不了解,这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而遇到拆迁问题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