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父亲(已去世)1993年在河南省某村购买宅院,并建有六层房屋(三层以下为砖混结构,四层以上为H钢结构)。2015年,拆迁方成立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15年6月11日,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公布《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女士不服该补偿安置方案,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21日,李女士家的六层房屋被强制拆除。
之后,李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证以证明其宅基地来源合法,请求确认拆迁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方认为,李女士父亲原籍不在该村,宅基地来源非法,涉案土地另有实际使用权人,法院应当追加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参加诉讼,李女士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且拆迁方称,案涉房屋不是其拆除的。
法院认为,李女士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证虽然不能证明其宅基地来源合法,但能够证明李女士家庭户在该村拥有财产权益。拆迁方提供的附属物普查表,对涉案房产等附属物也是由李女士签字确认,进一步印证李女士家庭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权益的事实,李女士代表家庭主张权利,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在未予拆迁补偿安置,也未经李女士明示同意拆除的情况下,拆迁方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应当被认定违法。
拆迁方不服该判决,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遗漏涉案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且李女士在附属物普查表上签字确认并主动拆除门窗、自行搬离房屋的行为,表明李女士同意将涉案房屋拆除,不存在拆迁方违法拆除的事实。
河南高院认为,拆迁方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虽然李女士父亲购买的宅基地未经过确权,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家庭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权,拆迁方违法拆除,侵犯了李女士家庭的合法权益。
“涉案房屋被拆除发生在城中村改造期间,拆迁方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在此情况下,拆迁方未举证案涉房屋是其他主体拆除,应推定该房屋是由其拆除。”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