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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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必读

2018年第一天遭违法拆迁,让人火大!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1-12

  2018年的第一天,大家都心怀着美好的愿望。当我们欢快地抢着新年红包,发送祝福信息,狂刷朋友圈晒幸福的时候,一位当事人却直言“我不开心,我很火大”。因为就在新年的当天,他住了半辈子的房屋被违法拆迁,新年的欢乐气氛反而增加了他内心更多的悲伤!

  

2018年第一天遭违法拆迁,让人火大!

  违法拆迁决定或者违法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以及情感上的伤害,不知有多少人会懂!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可以说我们“经历”过多次的违法拆迁,深知那份悲痛、气愤和无助。合法违法拆迁的情况是允许的,但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可强制执行情况外,任何的非法违法拆迁、暴力违法拆迁都不行!

  对于合法违法拆迁的情况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规定了决定主体以及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制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对于申请司法违法拆迁的管辖法院、申请前的催告、提交申请的材料等也都作出了法律规定。严格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对于非法的情况也不能姑息。

  

2018年第一天遭违法拆迁,让人火大!

  实践中,遭遇非法违法拆迁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山东农民丁汉忠因为反抗违法拆迁人员拆除其父母房屋,持镰刀挥砍,致两人死亡的案件,在今天上午,山东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丁汉忠的上诉,维持了潍坊中院的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丁汉忠为了保住父母房屋而反抗违法拆迁,让人同情,但是其失去理智不顾周围人一再的阻拦而追砍施工人员的行为,实难认定为防卫过当。面对违法拆迁,有些被拆迁户在气盛时想要以暴制暴,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京平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极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暴力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用负法律责任,一旦触犯法律,只怕难逃制裁。

  遇到非法违法拆迁,我们要化悲愤为力量,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勇敢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奢望多争一厘,也不委屈自己少拿一分!

  

2018年第一天遭违法拆迁,让人火大!

  以下是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强制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供大家了解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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