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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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违法拆迁案例:镇政府违法拆迁,复议获胜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30

  【申请人】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燕、邱萍萍

  【被申请人】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

  【核心提要】组建机构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由组建机关来负责,强制拆迁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也要具有合法的行为主体资格。

  杨先生系广东省某镇村民。因征收拆迁补偿未与相关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地镇政府设立的拆违办公室,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赵先生的房屋实施了违法拆除。

  京平律师遂协助杨先生将镇政府违法拆迁的行为复议至区人民政府,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一、杨先生的房屋是申请人自行拆除的,不是被申请人拆除的房屋。被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房产实施过违法拆迁。二、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并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构成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对该违法建设建筑物进行拆除。三、案涉违法建筑物位置征收建设项目范围内,如不立即拆除,将严重影响项目的建设,被申请人实属迫于无奈才强制拆除该房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不应支持。

  京平瓷器律师团在分析之后旋即指出了对方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关键的违法点:杨先生房屋虽然为农村的房屋,但根据京平律师调取的证据,其房屋所在地早在2011年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被申请人镇政府,只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才有针对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建筑进行限期改正、拆除的职权,无论申请人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被申请人都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已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在诉讼期内,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违法拆迁违法;并且,拆违办作为镇政府查处整治工作的协调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

  最后,在京平律师深厚的专业理论、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复议过程中据理力争的对抗下,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广东省农村违法拆迁案例:镇政府违法拆迁,复议获胜确认违法

  【胜诉】

  确认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以镇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于2017年3月底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XX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胜利对于杨先生获得合法的拆迁补偿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相信不久就会接到杨先生的捷报。在此京平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广大的被拆迁户在遇到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及时的和专业律师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