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苏行终XXX号
【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邳州市某密封件厂
法定代表人 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 星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燕律师
【原审第三人】邳州运河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1998年7月,张先生与邳州运河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厂房的合同,成立了邳州市某密封件厂(以下简称密封件厂),并且在2002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厂房位于邳州市,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张先生和家人也一直居住在此。一切都有条不紊,直到2014年,在没有见到任何公告也没有任何人入户调查的情况下,突然有相关工作人员拿着署名其他公司的调查表找到张先生,称要对其厂房进行征收。直到那时,张先生才知道原来自己厂房所在区域面临着政府征收,并且在未与征收方就征收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14年6月张先生的厂房竟遭到了违法拆迁。
多年经营的心血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张先生在痛心之余马上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京平拆迁律师团赵健、曹星、赵燕三位实力派律师。
【维权记录】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马上指导委托人提起信息公开程序,在得知邳州市人民政府曾在2014年1月13日针对厂房所在区域作出《邳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后协助委托人就该《征收决定》向徐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了维持决定。密封件厂不服,一纸诉状将邳州市人民政府送上被告席,诉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征收决定》。
一审庭审中,邳州市政府首先发难于密封件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京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理有据地一一予以驳斥。之后邳州市政府又坚称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合法的,殊不知三位律师早已通过对调查所得的各类文件的缜密分析,找到了征收决定的诸多违法点: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等。京平律师有法有据的专业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考虑到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邳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一审宣判后,京平律师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于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的判决予以认可,但邳州市政府却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邳州市政府依然抓住密封件厂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做文章,一口咬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属于某居委会。对此,京平律师再次重申密封件厂完全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邳州市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一,被上诉人持有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合法有效证件。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密封件厂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因地上房屋被征收,密封件厂有权提起本次诉讼。第二,密封件厂就《征收决定》提起的复议申请曾被徐州市政府受理,这正是对密封件厂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认可。京平律师条理清晰的答辩和辩论意见有力说服了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后者对密封件厂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关于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也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上诉人辩称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陆续将资金打入专户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第二,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常委会会议纪要、社会风险评估等材料,看似完备无破绽,但其提供的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材料,均形成于征收决定公示日期之后,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程序性规定。由此完全可认定,邳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确认邳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中,征收方企图以对密封件厂原告主体资格等问题的发难终结诉讼,但京平律师团队的三位专业律师依据核心证据,有力予以回击,并通过对相关文件材料的严谨深入的研究,抓住细微却关键的时间节点,一举命中征收方的要害。京平律师一审二审完胜征收方,成功证明了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性,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