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
王先生在济南市某社区拥有一套房屋,系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该房屋属于当地征收拆迁范围内,但因为拆迁补偿款王先生与征收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区政府与街道办的强拆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出示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强行闯入王先生的民宅,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王先生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进行了一系列维权行为,一、二审均确认区政府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后王先生针对强拆造成的损失向区政府和街道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区政府与街道办作出了赔偿决定,但王先生认为该赔偿不能弥补其损失,并且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先生认为,区政府与街道办应当对其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一、判决撤销区政府与街道办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二、判决区政府与街道办共同赔付王先生共计XXXXXX元人民币,包括房屋的损失、屋内财产损失、室内装饰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
【维权经过】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中对于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王先生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