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言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言某某
【第三人】言某
言先生系湖南株洲市某村村民,因满足分户条件且村内无住房,在言某某和言某的帮助下,向村委会申请利用自留荒地建住宅,并依次经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建造了房屋。
后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18年6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将言先生等人建造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9月19日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言先生认为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拆迁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几经辗转,言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由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和李玉(实习)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指导言先生向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辩称,其强制拆除言先生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言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已经明显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其起诉。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在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在本案中,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18年9月19日违法拆迁言先生房屋的时候,尚在起诉期限内,因此,其违法拆迁行为构成明显不当。
此外,言先生在房屋被违法拆迁前未被告知相关合法权益、诉权以及起诉期限,后系经其他途径方获知是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最终,经审查,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拆除言先生及言某某、言某家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