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辛晋敬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在山东省某村有一处合法房屋,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04年在原房屋上加盖了二层,2006年在房屋南边沿河道加盖3层。2019年5月5日,镇政府以防洪防汛工程为由强制拆除郭先生2006年加盖的房屋,给郭先生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辛晋敬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表示,郭先生的房屋有乡镇政府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房屋是建在郭先生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郭先生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在没有任何拆迁补偿,也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京平律师指导郭先生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201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郭先生的起诉。身经百战的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感到气馁,随即指导郭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庭审过程中,镇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郭先生诉求的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郭先生不属于适格原告,并称违法拆迁行为属于村民委员会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为,镇政府只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对此,律师指出:(一)郭先生起诉请求法院保护的是自己涉案被强制拆除房屋的物权利益,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郭先生履行了初步证明责任,可以证明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且村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职权;(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行政执行非诉审查程序准予强制执行。综上,镇政府强制拆除郭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县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