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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违法拆迁案例:政府主张其不是拆除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5-08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辛成律师、董琛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

  朱女士的房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发布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朱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4月1日晚,朱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朱女士提起行政诉讼,朱女士认为涉案房屋位于市政府征收范围内,强制拆除行为系市政府所实施的,但一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没有事实根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市政府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驳回了朱女士的起诉,朱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维权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地涉及征收,市政府系征收主体,一审中,法院过分夸大了朱女士的举证责任而忽略了市政府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高院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与市政府的征收行为高度关联,市政府主张其不是拆除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错误,遂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市政府(2018)鲁13行初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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