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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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违法拆迁案例:镇政府违法拆迁,应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0-03-23

  

  【上诉人】钟先生、钟女士等1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赣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钟先生等12人合法继承了赣州市某镇集体土地上的一土木结构房屋,2016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某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征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不合理,钟先生等人未与拆迁方就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金额达成一致,但某镇政府依据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以及测量的房屋面积,向钟先生等人的账户内发放了房屋拆迁补偿款。2017年3~4月,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清除和拆除。

  基于此,钟先生等人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拆迁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和乔岗两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作出维权方案。京平律师认为,未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对钟先生等人的房屋和土地违法拆迁、强占的行为违法,侵害了钟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后,因不服违法拆迁补偿决定,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时间线:

  2016.12 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的土地进行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根据区2009年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和标准,以及测量的房屋面积,向钟先生等人的账户内发放了房屋拆迁补偿款。

  2017.3.4 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土地上的青苗予以清除。

  2017.3.10 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除。

  2017.4.26 钟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一审,一审法院作出确认某镇政府违法拆迁房屋、征收土地及清除青苗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的土地及青苗进行补偿的判决。钟先生等人及京平律师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重新审理后一审法院对钟先生等人的房屋损失赔偿、青苗损失赔偿以及其他经济赔偿进行审理。

  钟先生等12人是钟女士(已逝)的法定遗产继承人,钟女士在赣州市某村拥有一栋合法房屋,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产业园征地范围,但在未达成补偿协议及司法征收情况下被某镇政府违法拆迁(已经法院确认违法拆迁违法)。为此,钟先生等人提起对该房屋的赔偿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相应赔偿判决。但京平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有遗漏,且事实认定不清:

  在本案中,京平律师主张的损失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房屋损失;二是房屋内物品的损失。

  一、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时有计算错误。

  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观点,赔偿适用于2006年《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所附房屋补偿标准,但根据该办法的补偿标准:土木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附属房屋230元/平方米,一审法院显然计算错误,将附属房屋230元/平米的标准按照150元计算。

  二、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计算赔偿对钟先生等人严重不公。

  从一审法院判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来看,一审法院是参照最新的,亦即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来计算赔偿。

  首先,按征收补偿标准来计算被违法拆迁房屋的行政赔偿,实际获得的赔偿比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还要低,这与法院的审判原则相违背。

  京平律师认为,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仅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标准予以赔偿,却没有搬迁费、过渡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相应搬迁奖励等,由此可知,行政赔偿明显低于按征收补偿的标准(客观事实上征收案涉房屋作出的补偿远多于此后违法拆迁案涉房屋给予的补偿,也要比一审法院按照2017年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的赔偿要多)。

  其次,一审法院按照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赔偿,严重不公,一审法院判决未能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基本区别,认为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但在本案中,违法拆迁前无补偿决定,钟先生等人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双方至今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拆迁行为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对钟先生等人房屋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有利于保障钟先生等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某镇政府在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况且,案涉房屋早已纳入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有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钟先生等人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属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也应由某镇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存在行政赔偿项目、标准与行政补偿项目、标准相互融合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某镇政府按照《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属于对《国家赔偿法》《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

  最后,在行政赔偿上,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确认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即当事人所取得赔偿数额以收到的损失为限。《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钟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钟先生等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钟先生等人合法房屋被违法拆迁,对其赔偿应当是至少以能再次取得同等的房屋为限度。

  三、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一审主张遗像赔偿申请。

  因某镇政府的违法拆迁,造成钟先生等人兄长的遗像丢失,给钟先生一家造成不可忽视的重大损失和精神伤害,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判罚,显然遗漏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仅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计算错误的问题进行更正和调整,也就是针对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给出了回应,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钟先生等人被拆房屋赔偿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标准已经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部分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赣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217号判决第一项;

  上诉人某镇政府赔偿上诉人钟先生等人房屋财产损失。

  江西赣州违法拆迁案例:镇政府违法拆迁,应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目前,本案已提起再审程序。经过京平律师的努力,从委托前某镇政府对钟先生等人房屋和土地的赔偿坚持适用2006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到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适用《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实现了翻倍。

  但为了维护当事人更加合理的权益及体现法院公平公正的裁判规则,京平律师坚持认为二审法院对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错误的裁判,依法应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而不应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赔偿,遂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