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柳苗律师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未获征收拆迁补偿遭违法拆迁
张女士是重庆市某区某街道某组村民,在该组有一处简易棚屋。因当地项目建设,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张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张女士从未看到相关征地公告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遂拒绝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1月21日,张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承包地上的树木也被摧毁。
张女士认为在既没有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更没有任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某街道办就拆除了自己的房屋,某街道办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朱艳姝、柳苗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两次诉讼确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张女士针对该拆除行为以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和某街道办为被告,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中,张女士首次得知某街道办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紧接着,京平律师指导张女士以不服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某街道辩称:因张女士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所以张女士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被诉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拆除房屋行为的一个阶段性、过程性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内容中将张女士的简易棚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制止拆除,损失自行承担。故该通知减损了张女士的权利,增加了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的义务,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法院的诉讼受案范围;在张女士对拆迁行为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和某街道办的答辩意见均能反映某街道办实际上认可张女士对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且在该案中,被告虽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但并未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所采纳,所以应当认定张女士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未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属程序违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载明了减损相对人相关权利、增加其相关义务的内容,但未引用依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的条款,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获知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属于没有法律依据。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