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辛成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
征收两年无结果,未获征收补偿被拆除
王先生在海口市某区某村拥有房屋。2016年9月1日,海口市某区政府作出《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先生的上述房屋进行征收。王先生认为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但自行维权难度大,维权成功可能性极低,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霞、辛成、蔡晓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团队代为维权。
2018年12月8日,王先生发现在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被拆除。
二次起诉,违法拆迁程序成突破点
发现房屋被违法拆迁后,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王先生于2019年1月2日以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局为被告,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局的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1月24日,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局作出《答辩状》,称该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29日,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局并非该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经过第一次诉讼,确定违法拆迁主体后,京平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并详细列明了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享有的相关诉权等事项;在征收过程中,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是尽量采取和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所有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人进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征收事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作出过认定:1.“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保留效力,不予撤销。”2.“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项目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有效的。
京平律师指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协议,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虽然已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保留了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效力,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征收决定征收涉案房屋有事实依据,但在未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实际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明显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位于海口市某区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