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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违法拆迁案例: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0-03-17

  

  【原告】常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人在河南省某镇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0月份开始,某市人民政府对常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区域组织征收。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常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不料,2018年12月18日,常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随即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某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违法。诉讼过程中,律师从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中得知,某镇政府曾于2018年12月12日针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认定常先生等人建设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决定拆除违法建筑,并限常先生等人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拆除房屋。律师发现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遂指导常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辩称,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正当,符合当地政策,并下发给当事人,只是没有留存送达证据。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未向原告常先生等人送达而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必须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如果没有送达,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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