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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违法拆迁案例:道路建设工程征收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非法强制拆除房屋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0-01-16

  

  【原告】董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董先生在济南市市中区某街道拥有房屋一处,手持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因济南市道路建设工程,董先生的房屋位于规划范围内,面临征收,但双方迟迟未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令人气愤的是,2018年12月2日有大量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及未出具合法有效征收文件的情况下,对董先生的房子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导致房屋被彻底毁坏、房内财物被埋压、董先生的家人均遭围殴受伤。董先生当天即拨打110报警,济南市某分局经调查认为系政府拆迁行为,具体由被告下述的项目指挥部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

  基于此,董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一家人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考察,董先生一家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和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京平律师认为指挥部作出的违法拆迁行为严重违法,给董先生造成严重损失,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维权经过】

  庭审中,某区人民政府辩称,首先董先生的房屋并不是区政府拆除的,而系被济南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其次,某区政府并不是适格被告,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具备独立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

  京平律师针对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言论进行了辩驳。首先,董先生被拆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征收区域由被告设立的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该事实可由指挥部向董先生下发的《房屋面积核查通知书》和《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予以印证。对于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指挥部已经明确认可。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实施拆除他人房屋的规定,所以指挥部称系协助董先生进行拆除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综上,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关于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证据,视为被告某区政府对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强制拆除原告董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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