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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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案例

江苏省违法拆迁案例: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腾空房屋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0-01-09

  

  【原告】王先生、黄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贾振华律师、周国成(实习)律师

  【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黄女士在某村X组XXX号共同拥有合法房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实际居住于该地,已形成以房屋为中心的生活圈。该房屋结构完整,生活设施齐全。2019年2月27日,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天,将房屋附属设施拆除,并将院内三层楼房腾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至室外遭受雨淋。第二日下午又强制拆除三层楼房,致使大量物品在违法拆迁过程中丢失,财产损失巨大。王先生和黄女士认为,某镇政府违法拆迁的房屋属二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贾振华律师、周国成(实习)律师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在分析案情后,指导王先生和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京平律师认为,某镇政府对作出《通知书》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某镇政府认定王先生和黄女士存在擅自搭建的行为,但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该《通知书》的合法性。因此,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而某镇政府据此作出的违法拆迁行为亦属违法。

  某镇政府辩称,其曾以协议搬迁的形式与王先生和黄女士签订过搬迁补偿协议,但协议签署后王先生和黄女士一直未腾空并交出房屋,遂进行拆除。京平律师指出,王先生和黄女士对搬迁协议、评估报告均持有异议,某镇政府与某市政府也曾答复未就评估、安置补偿事宜与王先生和黄女士达成一致协议,王先生和黄女士也未得到实质性安置补偿,在超过两年半的时间里并未腾空和交付房屋,且在某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房屋当日王先生和黄女士多次报警。因此,某镇政府无权直接对王先生和黄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主张依据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屋予以拆除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亦不合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主张,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确认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2019年2月27日拆除位于某市某镇某村X组XXX号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交付房屋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在交房单上签字为判断标准,在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交房单等有异议,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同意交房拆除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等行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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