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9)陕行赔终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宝鸡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例简介】
于先生是陕西省宝鸡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3年,宝鸡市某区某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某区政府于2016年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于先生的房屋位于此次土地征收范围以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2016年9月11日,于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京平律师在了解于先生情况之后,指导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9月下达了一审判决,确认某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违法。某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于先生向某区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8月某区政府作出了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于先生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于先生对某区政府作出的这一赔偿决定不服,因此京平律师指导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
一审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因违法拆迁行为而产生的地上附着物损失和屋内财产损失,驳回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京平律师没有气馁,而是指导于先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某区政府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区政府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于先生房屋面积、赔偿金额、房屋内物品损失欠妥,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面对某区政府的此种说法,上诉人于先生称:第一,房屋因土地征收被违法拆迁,因此可以同时得到拆迁赔偿和补偿。第二,房屋、土地等财物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补偿,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只赔偿直接损失是违法的。第三,一审法院不予审查赔偿决定是错误的。第四,其院内空地,房屋停产停业等要给予足够的赔偿。据此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胜诉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撤销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三、责令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于先生依法予以全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