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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违法拆迁案例: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拆除雨棚和院墙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9-10-12

  

  【案例索引】(2019)皖1226行初X号

  【原告】顾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县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某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情简介】

  顾先生为安徽省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后该处房屋与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城管局在某县某社区的配合下于2018年7月13日对顾先生的雨棚和院墙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违法拆迁行为,顾先生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顾先生来到了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在了解了顾先生的相关情况之后,指导顾先生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错列被告,裁定驳回顾先生的起诉。面对此种情况,京平律师并没有气馁。在重新整理好相关资料后,京平律师指导顾先生以镇政府、城管局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城管局下发通知要求顾先生拆除违法建筑,但是顾先生并未在规定期间内强制拆除。并且顾先生的雨棚及院墙是由城管局在某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强制拆除的,镇政府没有参与,因此顾先生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错列被告。城管局辩称:顾先生的雨棚及院墙由某社区自行拆除,城管局工作人员仅仅只是到场,并没有施行拆除行为,因此顾先生以城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错列被告。面对镇政府及城管局的这种说法,京平律师没有丝毫的退让,通过提交顾先生的身份证、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被违法拆迁前的照片指出顾先生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院墙雨棚的合法所有权人;通过提交违法拆迁视频、镇政府及城管局出具的证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明违法拆迁主体、行为、时间及事实;通过提交报警音频及对应的文字说明、征收估算表及房地产征收价格评估单证明顾先生的建筑物因征收而违法拆迁,并不是镇政府及城管所说的拆除违法建筑。据此,京平律师请求确认镇政府和城管局作出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镇政府及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没有证据,因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镇政府及城管局的违法拆迁行为应确认违法。据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安徽省某县某镇政府、某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顾先生的雨棚及院墙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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