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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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案例

山东违法拆迁案例:不明人员强制拆房违法拆迁主体难寻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9-07-30

  

  【原告】 王某存、王某银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鲁金艳、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王某存、王某银为父子关系,在某市某村地块有房屋(管理房)及猪舍。2019年1月6日,王某存、王某银的上述房屋(管理房)及猪舍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在违法拆迁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王某存、王某银深感维权无门,遂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律师详细洽谈分析后,当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王某存、王某银于2019年1月17日向某市公安局邮寄《公安查处申请书》,要求某市公安局对王某存、王某银的房屋及猪舍被强制拆除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9年1月19日,某市公安局收到王某存、王某银邮寄的《公安查处申请书》,但未就查处结果向王某存、王某银进行书面回复。

  在此情况下,京平律师指导王某存、王某银于2019年4月3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权,并责令被告某市公安局履行其法定职权。

  某市公安局称:在接到原告王某存、王某银邮寄的《公安查处申请书》后,已经组织民警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告知了调查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京平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本案中,被告某市公安局主张已经向原告王某存、王某银口头告知涉案房屋系原告所在村委组织拆除,但从被告某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实。被告某市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被确认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权。

  【胜诉结果】

  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市公安局对原告王某存、王某银的报案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做出处理。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中,偷拆、违法拆迁时有出现,在不能确定拆迁主体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对于维权事宜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入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京平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时,如果遇到偷拆、违法拆迁的情况,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高效地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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