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白娟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案情梗概】
崔先生是位于淄博某村建筑的所有权人。2017年3月10日,淄博某区管委会向原告崔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崔先生在其村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限其在2017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2017年4月1日,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崔先生建筑强制拆除。违法拆迁行为让崔先生措手不及,他认为自己亟需律师介入提供帮助,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白娟律师为其维护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帮助收集证据、提交证据,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原告据理力争,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被告进行质证,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造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胜诉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淄博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崔先生建筑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