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云XX行初XX号
【原告】杨女士、万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程波律师、张欣律师
【被告】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万先生合法继承了位于昆明市某区村庄内的房屋,后因该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该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2013年1月伊始,区政府作出《关于某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公告》,开始进行房屋拆迁。然而,2016年12月,在杨女士和万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突然被强行拆除,屋内财产也全部毁损、灭失。杨女士和万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而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赵健、程波、张欣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办案掠影】
三位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后,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律师指出,被告于2013年作出了《关于某村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公告》,对该城中村进行改造。2016年,原告位于改造范围的房屋被拆除。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拆除原告的房屋,也不能证明是谁拆除了原告房屋。并且,区政府并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决定、催告、权利告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的规定的情形,其拆除杨女士和万先生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明显违法不当,依法应予判决确认违法。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于2016年12月8日拆除原告杨女士、万先生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如果发现违法拆迁未依照法定程序,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