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黔27行初xxx号
【原告】杨先生、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爱华律师、刘大伟律师
【被告】某市政府、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和刘女士在村内分别拥有一套合法房屋,由于机场项目的建设,面临征收。杨先生、刘女士两户就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未与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7月24日,杨先生、刘女士收到了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原告在2017年7月27日前自行拆除其房屋。2017年8月1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及刘女士的房屋违法拆迁,导致屋内财产尽毁,给两位当事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面对这种违法拆迁行为,两户家庭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黄爱华律师、刘大伟律师为其维权。三位京平律师组成律师团队迅速对案情作出判断和分析,指导杨先生和刘女士2017年11月30日提起诉讼程序。
【维权经过】
被告某镇政府在庭审中辩称:1、对杨先生、刘女士房屋的拆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杨先生的房屋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经过审批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刘女士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均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被告的违法点为:
1、某镇政府对杨先生及刘女士两户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京平律师认为,虽然在此前某镇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该决定书既没有告知杨先生及刘女士救济途径和期限,也没有依法送达给杨先生。
2、其次,京平律师指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于同年8月1日进行,这期间尚未超过可以对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3、最后,京平律师提到,某镇政府在实施违法拆迁行为之前,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杨先生和原告刘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特殊程序,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违过程中应当履行公告的义务,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