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余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群雁律师、辛成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吴先生、余女士夫妻两人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其父母在该村拥有两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上房屋,其中一处是通过继承获得的祖传房屋。吴先生父亲2014年去世后,吴先生夫妇继承了其中一间房屋,2017年7月21日某街道办作出《拆除某村违章建筑的通告》,认为原告通过继承获得的房屋违反了农村“一户一宅”原则,于2017年7月28日将其房屋强行拆除,遭遇如此飞来横祸让夫妻两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夫妻两人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最终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黄群雁律师、辛成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通过法律调查得知位于某村1号、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房屋系吴先生父母所有,虽有两套房屋,但其中一套是通过继承吴先生祖父母的房屋而获得。吴先生父亲2014年去世后,吴先生之母陈女士与吴先生夫妻两人于2017年6月22日订立继承协议两份,明确1号土地使用证下的房屋三间归吴先生之母永久使用,而另一处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则归余女士永久使用。某村村委会在该两份协议上打印“情况属实,同意继承”并加盖村委公章。某街道办认为吴先生违法“一户一宅”规定,2号房屋应予依法拆除,遂于2017年7月21日发出《拆除某村违章建筑的通告》,2017年7月28日强制拆除了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两间。
京平律师经过简要的分析后发现某街道办实施违法拆迁的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及实体均违法,遂指导吴先生夫妻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街道办于2017年7月28日违法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指出吴先生父母虽有两套房屋,但其中一套是通过继承吴先生的祖父母而获得,原告吴先生又从其父母处获得继承,所以并不违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违章建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某街道办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交其作为街道办具有拆除涉案建筑物职权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故认为某街道办在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对涉案建筑物的拆除已涉及原告重大权益,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救济途径,仅以被拆房屋违法“一户一宅”规定且发出过《拆除某村违章建筑的通告》为由,就对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经过激烈地庭审,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吴先生夫妻两人提出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于2017年7月28日强制拆除位于某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