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龙先生是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的居民,2018年4月13日,在没有收到任何文件以及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违法拆迁对于龙先生一家人来说犹如一场灾难,一场暴力拆除将其一家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化为乌有。面对强势的拆迁方,龙先生不知所措,不知道该以什么方式、什么途径来保护以及争取自己和家人们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一边安抚着龙先生的情绪,一边积极研习案件以寻找违法点进行诉讼,律师们专业的方法策略是维权成功的第一步。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龙先生随即向株洲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请求依法对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进行调查处理,查清违法拆迁主体以及违法拆迁人员的身份,以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某分局对委托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未作答复,消极履行法定职责。
第一阶段:提起行政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接触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情况,由于当事人与当地公安分局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导致分局对委托人邮寄的申请书迟迟不做出答复,经过对案件细节的反复推敲后,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制定出了细致的维权方案。
据龙先生描述的事实,当地某分局未按照法律程序,未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书做出书面答复属于不作为,两位律师指导龙先生于2018年8月22日向株洲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应责令其履行相关法定责任。
第二阶段:延期审理
本案中,某分局对其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辩称:在答复龙先生相关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处理意见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龙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无需做出重复答复。
但是,京平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书面告知报案人,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因此,书面答复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程序所在,被申请人的答辩明显不合理。委托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株洲市公安局受理后,因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案件较为复杂,株洲市公安局决定将复议期延长30日。
第三阶段:行政复议请求被支持
经过一个月的延长复议期,案件最终取得了喜人的结果。
面对赤裸裸的违法拆迁,不仅需要律师的专业性,还需要律师的责任心,京平律师以最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个案件。
第一,株洲市公安局同样认为对于申请人龙先生的案情,某分局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公安机关应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某分局在接到报警后,虽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其他调查工作,但未书面告知龙先生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在全面审查双方的证据后,株洲市公安局最终采纳了申请人的观点,确认某分局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某分局书面告知龙先生。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分局是否应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无论案件是否在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公安机关都应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但不在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到有管辖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告知相关责任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在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调查和查处申请后未收到答复时,申请人要及时重视起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