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商政复决(2018)×号
【申请人】叶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晓彬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叶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并持有合法产权证明。2017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管委会作出关于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该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中包括了委托人叶先生的房屋。叶先生对此并无异议,也愿意配合政府工作。但是因为拆迁补偿太低,经数次协商,叶先生都未与管委会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叶先生认为,这样拖下去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因为被动协商而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决定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经过多方比较,叶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晓彬律师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朱律师介入后迅速针对本案中棚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通过调查发现,该棚改项目存在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俗话说蛇打七寸,而征收决定就是本案的关键之处,于是朱律师立即指导叶先生针对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此次胜诉给了拆迁方重重一击,也更加坚定了叶先生的维权信心。
而此时朱律师并没有因小胜一筹而有半刻的松懈,时刻警惕着拆迁方再出什么“幺蛾子”。果不其然,着急推进项目进展的管委会直接向委托人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中要求委托人5日内搬离房屋并拆除,否则将组织有关单位拆除。如此明目张胆违法拆迁也是少见。委托人叶先生第一时间将这份通知书告知了朱律师,朱律师遂指导叶先生向商丘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
复议过程中,管委会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还辩称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下发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任何不当之处。面对管委会的狡辩,朱律师指出,且不说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侵犯私人利益,就程序而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被申请人管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没有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也未告知叶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依法应予撤销。
在朱律师的努力之下,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