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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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违法拆迁案例:诉讼期间肆意动手违法拆迁房屋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8-11-28

  

  【原告】钟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宁波某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某区管委会)、某镇人民政府(简称某镇政府)

  【基本案情】

  钟先生家住浙江省宁波某市某镇某村,在该辖区内的某路某号拥有合法土地和房屋。因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钟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房屋为钟先生于1993年从该镇本村村民委员会处转让所得。获得房屋转让后,钟先生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法定凭证,并交纳了相应的配套费、建房押等费用。

  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钟先生与拆迁办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通过几次交涉,钟先生深刻体会到,单靠自己的力量,别说争取合理拆迁补偿,连平等谈判的可能都微乎其微。经过多方比较,钟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全权代理自家的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钟先生家的情况相对复杂,这就更加考验办案律师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技能,经过深入细致地全面调查,京平律师很快掌握案件脉络,拆迁方的违法点浮出水面,相应的维权策略也了然于胸,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

  2017年8月28日,宁波某区“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某镇政府共同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钟先生于15日内“拆除在土地上所建的建物、构筑物和浇筑的水泥地坪,恢复土地原状”,并称逾期将“进一步采取行政强制拆除”。

  对此行政行为钟先生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浙02行初163号行政判决,确认两被告共同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整改决定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11月25日某区管委会与某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原钟先生的房屋、围墙等构筑物、附属物。

  也就是说,针对责令限期整改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宁波中院审理期间尚未作出判决前,某区管委会与镇政府就直接动手强制拆除了钟先生的房屋,针对该违法拆迁行为,钟先生于2017年12月4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29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某区管委会声称,原告的房屋在被宁波某区区“三改一拆”工作组人员强行拆除,自身并未下达违法拆迁决定,也没有人员参与违法拆迁。违法拆迁行为系某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某镇政府辩称,案涉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且不符合建筑间距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决定违法虽被确认违法,但涉案建筑仍系违法建筑,委托拆房公司依法应予强制拆除。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针对对方的违法点予以还击:宁波某区“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被告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承担。因此,两被告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于2017年11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围墙等构筑物、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前置依据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以职权依据不足为由确认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不能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应确认该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宁波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7年11月2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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