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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案例

甘肃省兰州违法拆迁维权案例:土地承租人阻止违法拆迁被处罚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8-11-02

  

  【申请人】曹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公安局

  曹先生等人系甘肃省兰州新区居民,为生计着想,共同与甘肃农科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进行苗木经营。后该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故而委托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处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律师介入后查明曹先生等人与甘肃农科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因各种原由虽未正常续约,但存在事实的租赁关系。2017年4月,甘肃农科院在与征收方签订“地上附着物及构造物补偿协议后”,虽以致函和发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委托人将被征收地表附着物搬移。但均未与委托人协商过具体拆迁补偿问题,而是直接忽视并侵犯了委托人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14日上午,其租赁地上苗木遭遇强推违法拆迁

  京平律师针对该情况指导委托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查处保护,但其未对申请人合法财产被毁损案予以保护、查处,却以蓄意阻止施工为由,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委托人拒绝搬移地上附着物且无故阻挡施工方正常施工,扰乱企业单位秩序,造成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且经民警多次劝阻、警告及明确告知属经济纠纷问题,应及时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委托人拒不听从处警民警劝阻及警告,继续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新公(东区)行罚决字[2018]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京平律师指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准确,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兰州新区公安局作出新公(东区)行罚决字[2018]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有权不能任性,有权不能乱作为,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也提醒被征拆人,遇到自己合法权益的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合法合理的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