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7)津0105行初×号等两份判决
【原告】张先生,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李霞律师、辛成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两位原告均现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八十年代自行搭建的无证房中。街道办打着棚户区改造政府征收的幌子,企图将两位原告的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当做违法建筑进行无拆迁补偿拆除,采取恐吓、利诱等手段企图以“违法建筑”拆除的非法方式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分别对张先生和张女士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对两位原告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两位原告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李霞、辛成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自己维权的军师。京平拆迁律师及时所处反应,积极应对拆迁方使出的“拆违”计策。
张先生和张女士不服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维权经过】
该街道办事处给自己找了种种理由,坚持认为作出前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合法:街道办认为自己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管辖权,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位原告居住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均未经登记,未取得过相关的行政许可。
街道办甚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涉诉的建筑物建于八十年代,但至本机关作出《决定书》时,该建筑物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故作出的《决定书》并无不当。
京平律师对街道办的说辞进行了有力的回击。拆迁中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应当尊重事实,尊重历史。该房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张先生的房屋并非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措施于法无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街道办在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公告。但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尘埃落定】
对于针对张先生房屋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案件审理期间,街道办于2018年1月作出《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前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为由,自行撤销了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同日将《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张先生。
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已被街道办自行撤销,法院确认街道办作出的前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对于针对张女士房屋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最终做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津北新开河街行强字(2017)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