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7)晋05行初×号
【原告】:秦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王志伟、邱萍萍律师
【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秦先生房屋所在范围隶属于案件所涉及的片区改造工程范围内,在遇到维权困境的时候,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王志伟、邱萍萍律师。2016年6月,长子县人民政府向秦先生作出《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又向秦先生作出《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想要对秦先生的房屋进行司法违法拆迁。
有京平律师作为秦先生的维权“军师”,怎能任由这种事情发生!秦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两份《决定书》分别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以上两份《决定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确认违法,对《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撤销。前一案已经生效,后者在二审中。
这样的胜利可谓打破了拆迁方借司法拆迁之名义违法拆迁秦先生房屋的如意算盘,然而县政府“不依不挠”,另寻它法。
秦先生的房屋在2017年4月28日被强制拆除,谁也不承认这事儿是自己干的。在此情此景之下,违法拆迁是谁实施的呢?偷偷摸摸不留名的违法拆迁就能得逞么?
京平律师经过收集和整理大量的证据材料,认为其房屋系由长子县人民政府拆除,并协助秦先生以长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对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长治市人民政府却以“该申请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长治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受理审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把秦先生的证据全否定并得出结论!敢问市政府哪里来的这么大自信?秦先生对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维权经过】
秦先生认为长治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诉请撤销该决定书,当庭又请求追加判决长治市人民政府对秦先生的复议申请受理并予以复议,法庭批准了该追加的诉讼请求。
长治市人民政府罗织理由,认为自己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合法,并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市政府认为征收和拆迁属两个独立的法津行为,作出征收和补偿决定的是长子县政府,不能以此证明拆迁行为也是长子县政府所为。
然而,秦先生作为被拆除对象,很难获取拆除部门的各种相关文件,来直接证明拆除机关是谁,只能根据相关材料及证据来推理出拆除机关是谁。
京平律师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间接证据:根据京平律师搜集到的照片证据,秦先生房屋系被警戒线包围被机械拆除,拆除后被围挡施工,基本可以排除个人拆除的可能,而应该是拆迁方的拆除行为。秦先生提交的录音及视频证明,秦先生拨打110, 110拒绝出警;并且与原告家人接洽拆除事宜的皆是拆迁方相关入员,这些也可以证明,拆除行为与长子县人民政府有关。秦先生申请复议的行为是长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其提交的证据已经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视这样的证据,直接认定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长子县拆除违法,实在是强人所难,变相限制秦先生的权利。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被告的说辞进行了有力还击!
【尘埃落定】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对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为进行了有掷地有声的评判。
法院认为市政府作为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职责所在,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原告明确以长子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复议的行为与被申请人存在高度关联,而长治市人民政府不经调查、不向被申请人取证的情况下,径直认为“该申请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明显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
法院认定,长治市人民政府对秦先生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秦先生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告应予受理并依法复议。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秦先生作出的长政行复不受(2017)×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秦先生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并依法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