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户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谷美玲、蔡晓仪律师
【关键词】征收决定/征收通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裁判要点】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土地房屋,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因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2015年9月1日,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通告》,同年10月27日,面对征收方蛮横粗暴的违法行为,张先生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告。张先生从而得知存在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无奈后续程序不懂如可开展,于是全权委托京平律师谷美玲、蔡晓仪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既然张先生已经走了复议程序,那么在律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等待复议结果,当然京平律师告知张先生复议结果会不太理想,因为《房屋征收通告》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没有作出新的改变。《房屋征收通告》中所公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本身仅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入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主要是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
和律师预期的一样,2016年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房征告字[2015]XX号《房屋征收通告》。随后京平律师直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向西安市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遂判决确认被告户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县房征决字[2015]XX号《户县人民政府关于XX村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县政府不服,现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户县人民政府是否就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举证,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1、京平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举证期间及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就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举证,视为其没有证据,同时未提交该风险评估的结论,应认定其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认同京平律师的观点。
3、上诉人县政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未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举证,与事实不符。2015年7月,户县街道办事处委托陕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户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7月30日,专家评审论证会对该报告进行评审论证,认为低风险,可以实施该项目。在一审中,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户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决议、《户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表、户县村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论证决议表三份证据,均是风险评估报告的附件,能够证明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二审法院认为:从户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看,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但未提交该风险评估的结论,故一审判决认定其程序轻微违法并无不当。
二、关于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1、京平律师认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通告中未载明征收决定的名称及文号。根据法律的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一审法院认同京平律师的观点。
3、上诉人户县人民政府认为: 2015年8月26日,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年9月1日,其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对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同时载明“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张先生应当于2016年3月1日前提起行政诉讼,而张先生于2016年5月17日才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
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于2016年5月提起本案之诉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