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李霞、贾振华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以下简称街道办)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
【基本案情】
史先生2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分别在两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世代在此居住。近期当地政府开始实施征地拆迁,但由于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史先生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07年3月6日,正在家中忙碌的史先生被邻居通知有一张张贴于自家墙上的告知书,后来得知是被告区执法局针对其中一处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认为“该建筑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拟责令史先生于2017年3月9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有异议,请史先生于2017年3月9日前到该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该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这一天,他们有些不知所措。但也从之前了解的拆迁知识知道,《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会打开违法拆迁的大门,遍体鳞伤的史先生兄弟2人只能向外寻求法律帮助。很快,经友人介绍,他们委托了享誉盛名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来维权。经指派,由京平资深拆迁律师赵健牵头,骨干成员李霞、贾振华律师组成的京平拆迁维权团队,担起了替史先生匡复正义的重任!之后3月下旬的一天,却让他们由茫然变得愤怒,并刻骨铭心。2017年3月30日,在无违法拆迁职权、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街道办、区执法局组织众多人员将史先生的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原来居住的乐土转瞬之间已变成一片狼藉,之前辛辛苦苦一砖一瓦修葺的部分房子瞬间被人夷为平地。
【办案情况】
对于史先生的遭遇,办案律师表示很是同情并迅速作出维权方案。先是与当事人具体沟通其报警情况,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最终从法律上确定违法拆迁主体是街道办、区执法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街道办辩称:一、原告的涉案房屋为无规划许可手续,建于94年后的加层违法建筑。区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二、涉案房屋在104国道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联合区执法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符合规定。
被告区执法局辩称:除了认可街道办的答辩理由外,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执法队下属中队参与街道办统一组织调度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屋顶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京平律师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区执法局在未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30日将原告史先生位于温州市鹿城区XX的房屋部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例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在此类的维权中,对于找准程序违法点的原则把握依然是胜诉的保障。事实上,本案中京平律师也提出了实体方面的代理意见,即史先生的房屋系祖屋,世代居住于此,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办理相关证件,但依法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在当前违法建筑处置领域立法不充分的情况下,从实体角度推翻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很大。维权律师的代理思路,仍以通过捕捉政府在拆违中的程序漏洞,进而达到阻滞违法拆迁步伐,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目的为核心。该胜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律师终不负当事人所托,给了委托人一个明朗的答案,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愈加平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