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强制拆除
合法强制拆除分为“行政强制拆除”与“司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针对的是违章建筑,司法强制拆除针对的是合法建筑。
1、谁有权进行行政强制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谁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除需要哪些程序
1、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认定——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司法强制拆除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集体土地上房屋:县级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交出土地的(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由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合法强制拆除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拆迁方不具有强制拆除主体资格,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强拆,被拆迁方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