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拆除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执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