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面几种情形不得施行强制拆除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2 、拆迁方未按裁决意见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强制拆除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二、强制拆除的法律环节
强制拆除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同意房子拆迁,如果遇到实在无法说通的被拆迁人,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存证据。实施强制拆除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动手强制拆房前,应约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 照相,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以防产生争议。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除、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关于房子强制拆除的问题,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拆迁人,都是大家时刻关注的话题。详细了解了强制拆除的程序以及相关法律环节,就可以理性面对。最后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安置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