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拆迁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拆除的程序很简单吗?
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十分复杂的,法定的强制拆除程序是:
第一步:发现违法建筑。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举报的形式发现,也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如果执法机关认为有进行立案调查的必要,就可以进行立案审批,这项程序属于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有没有相关的规划手续,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把询问笔录制作出来;
第四步: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制作出来,并及时送达。如果没有找到违法建筑的所有人,那么就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
第五步:在限拆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房屋的,需要等诉期六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对拆除义务进行履行,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需要将强制拆除决定书制定出来,并及时送达;
第八步: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一定要进行公告;
第九步: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将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前,应该事先催告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的催告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将下列事项载明:(一) 履行义务的方式;(二) 履行义务的期限;(三) 牵扯到金钱给付的,应该有明确的给付方式和金额;(四) 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构筑物、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该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又没有拆除房子,那么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法律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没有依照法律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不改正的,可以将房屋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由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经过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没有根据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构筑物、建筑物超过了批准期限,还没有进行拆除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和停止建设的决定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不拆除房屋或者不停止建设,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部门进行责成,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房屋、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之前,应该与单位或者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在对处理情况及相关拆除的赔偿问题达成统一意见之后,才能够依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倘若不能对相关情况达成统一的意见,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