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案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伍柳律师
【基本案情】于女士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拥有一处合法房产,用于经营,因该地块面临拆迁,且拆迁人给予的补偿畸低,故申请人一直未与拆迁人达成一致协议,后被申请人为配合政府拆迁,在违反法定程序且未有证据证明于女士家房产系为违法建筑的前提下,便通过公告的形式对于女士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京平律所崔凤荣、伍柳律师。
律师介入案件后,指导当事人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且参加了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充分地阐明了被申请人的违法点,而后,被申请人不得不在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该份公告。2016年7月15日,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申请人于女士作出的公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