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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杭州市农村拆迁案例:律师助阵 打破复议僵局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6-01
【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案例索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行初字第XX号
【基本信息】
原告:俞女士
承办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
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情简介】
俞女士在杭州市江干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所有权,但是突如其来的征收和拆迁打破了一家人原本安稳、平凡的生活。对法律只有一知半解的俞女士根本不知道这样的征地拆迁是不是合理的、合法的,也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这么舍弃自己的权利。就在一家人陷入无助之时,俞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拆迁律师——赵健、高级合伙人律师——崔凤荣。在专业律师的分析和指导下,俞女士终于拨开云雾,厘清了事情脉络,因此果断委托赵律师和崔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遇阻】
专业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此次征收、拆迁活动展开了调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俞女士得知杭州市规划局早在2007年就作出了针对江干区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团对此许可证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但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竟连续三次发出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反复要求俞女士就同一问题进行补正,虽然俞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按照要求进行了补正并邮寄行政复议补正说明,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旧未予回复。
【打破僵局】
对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补正为由的设法阻碍和刁难伎俩,专业律师显然比我们这些普通百姓更为驾轻就熟,因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仅没有实现阻止当事人的维权脚步,反而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庭。2015年11月30日,在律师团的指导下,俞女士以一纸诉状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送上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并要求法院判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上,崔律师以专业的态度和缜密的思维将被告的违法行为逐一揭露,并以充分的证据占据了上风。应对被告所提出的答辩意见,崔律师直接指出了其是以消极态度回避正当利害关系的判断,反复要求原告举证,实质属于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旗开得胜】
终于,2016年4月22日,俞女士收到了来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采纳了崔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原告(俞女士)提出第二次补正说明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具体判断,而以消极回避的态度,继续发出第三份补正通知书,属于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因此,法院判决:责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俞女士2015年8月1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行政复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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