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隰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
【基本案情】王先生在隰县龙泉镇西城底23号的房产被征收,王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向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隰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答复,王先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将隰县住建局之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对被征收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王先生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获得补偿,故王先生主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王先生不服隰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与家人商量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梁开贵律师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