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波律师、李利律师、蔡晓仪律师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01年与第三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转包位于内蒙赤峰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4.5亩。2015年,该区域土地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镇政府向李先生送达《通知书》,要求李先生三日内领取征收补偿款和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养殖用地上的房屋腾空。4日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地上建筑物补偿款达成一致,李先生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20日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先生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波律师、李利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