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先生 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 朱月华律师
【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某县水利局”)
【案情简介】
二原告在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某村进行鱼塘养殖,未加入养殖合作社,自2019年7月26日开始,有自称交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养殖区域进行采砂作业,但未出示任何采砂许可审批手续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原告多次与对方交涉未果,为核实其合法性,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养殖场相关区域范围内所涉河道采砂(沙)许可证,被告于2020年1月9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刘春兴律师,朱月华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池先生、周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