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李定寰律师、刘艳玲律师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曹女士一家在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地政府于2017年开展“三改”专项行动,将曹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列入了征收范围内。因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曹女士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2019年6月某执法局针对曹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曹女士自行拆除在村内建设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204.72平方米。
基于此,曹女士决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李定寰律师和刘艳玲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分析。京平律师团认为,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且在曹女士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进行执法,显然是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手段,于是京平律师团指导曹女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执法局于2019年6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最终,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