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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辽宁朝阳拆迁维权胜诉: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30

  【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段佳丽律师

  【被告】朝阳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张先生系朝阳某液化气站的合法所有权人。2016年9月20日凌晨,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且相关单位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及工程机械将该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专业代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段佳丽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指出亟待解决的是针对该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及赔偿问题提起相应救济程序。针对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后,被告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理由,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经上诉,辽宁省高院作出裁定,该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京平律师认为,被告县政府在未履行法律强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张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支持律师观点认为应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诉讼结果】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0日对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被强制拆除的合法财产及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

  

辽宁朝阳拆迁维权胜诉: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