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东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韩先生居住在天津市某区,承租有该处企业产房屋一间,因家庭居住困难,韩先生依附该房屋自行搭建房屋三处,此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30余年。2019年,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征收,韩先生居住房屋恰在征收范围,但因对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韩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9月16日,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韩先生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三处房屋。韩先生发觉事态急迫,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东庆、晏红霞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韩先生于2019年9月25日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平律师指出:本案中,规划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是1985年1月至今,不涵盖建设房屋的时间,该查询结果对证明房屋系违法建设缺乏关联性及合法性;房屋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不等于违法建设。无法办理手续系属于行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并非韩先生个人所致;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韩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送达给韩先生,送达程序明显违法。
【胜诉】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津某某路街行拆重字(2019)某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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